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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賽制章程
    1.聯賽賽制
    1.1

    每組名額八隊, 比賽分為常規賽及淘汰賽進行。常規賽以單循環形式作賽, 勝方得3分、 打和各得2分、 負方得1分,棄權或被取消資格得0分。完成常規賽後,八支球隊各按所得的分數排名順序進入淘汰賽﹝第1名對第8名、第2名對第7名、第3名對第6名、第4名對第5名﹞爭奪該組別之冠軍寶座,如於季後淘汰賽法定時間內賽和,將加時3分鐘作賽。

    1.2

    採用國際籃球規則 (2010年FIBA條文) 賽事共分四節,每節各十分鐘。除半場休息五分鐘外,每節各有一分鐘休息時間。

    1.3

    每場比賽除暫停、第四節最後兩分鐘及加時最後一分鐘會停錶外,其他情況下均不停錶。

    1.4

    每場比賽每隊球隊均享有五次三十秒暫停﹝上半場最多可使用二次,下半場最多可使用三次﹞。

    2.註冊球員
    2.1

    球員年齡不設上下限,但未滿18歲之參賽成員,該隊之領隊或隊長 均須負上該參賽成員監護人之責任。

    2.2

    每場比賽前,雙方已登記之球員需向當值紀錄員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核對,以確認身份與登記相符。

    2.3

    每隊球隊註冊及出場上限為十五人,不設刪減已註冊球員。球隊於報名後如欲增加球員,必須於比賽前四十八小時以電郵或傳真方式通知本會。

    2.4

    第一屆博驥籃球聯賽不接受香港甲一聯賽之球員註冊﹝2011年度香港甲一聯賽降班球隊成員或2011年度未曾參與香港甲一聯賽球員除外﹞。

    2.5

    如球隊違反上述2.2-2.4條款、派遣未有註冊或被罰停賽球員出賽,本會均視作違反章程論。若即場發現球隊違規,本會裁判會即時停止執法並取消球隊該場參賽資格,判違規球隊棄權;若於比賽後發現球隊違規,本會將取消球隊違規參賽之全部參賽場次及數據,並判違規球隊違規參賽之全部參賽場次作取消資格論;若球隊再次違規,本會將即時取消該隊是屆參賽資格,並不會退回參賽費用及保證金。

    2.6

    如球隊或其關連人仕因違反體育精神或被當值裁判評為嚴重違規者,賽會接報後將交由本會委員會進行裁決,而該球隊或發員在判決前均不能參加比賽。

    3.球員衣著
    3.1

    球衣號碼必須為00號至99號,如作賽雙方球衣顏色相同,本會會先於一星期前通知比賽雙方尋求解決,如遇雙方球隊均只有一套球衣而顏色相同者,則主隊必須更換球衣。球隊隊員的球衣顏色必須一致,本會職員或裁判有權取消衣著不合適者的參賽資格。球衣號碼與大會紀錄必須一致,以便資料統計員收集數據及避免混亂,如欲更改資料請於四十八小時前以電郵方式通知本會修改紀錄。本會編賽程時會註明球隊應穿著的球衣顏色,建議球隊應備有深色及淺色球衣各一套。

    4.比賽獎項
    4.1

    各組別冠軍均可獲獎盃1座,冠軍隊及亞軍隊之球員另可獲獎牌各1面。

    4.2

    大會並設有得分王, 三分王, 籃板王, 助攻王、封阻王、偷截王6個個人獎項。

    4.3

    大會將會所有賽事完畢後進行頒獎禮。

    5.保證金
    5.1

    球季開始前參賽球隊均需支付港幣500元保證金, 作為球隊對賽事責任。賽季完畢後保証金將發還參賽球隊。

    5.2

    基於以下原因,球隊保證金將被充公以作賠償:
    I.   涉及打架球隊對賽事賠償;
    II.  未有通知賽會而無故缺席賽事, 缺席賽事將充公保證金港幣500元以作向對賽球隊賠償(如因球員遲到而未能
          開賽,則不在此限);
    III. 派遣未有註冊或被罰停賽球員出賽;
    IV. 若球隊自行要求退出賽事,由於大會已為該球隊留位並安排賽事,故不會退還該隊已繳交之參賽費及保證
          金。

    6.技術犯規指引
    6.1

    本會將嚴格執行球隊技術犯規,包括但不僅限於:
    I. 球員技術犯規:
    A. 妨礙對方球員發死球或界外球,以致延誤比賽時間;
    B. 對正在投籃球員作出非身體接觸犯規之騷擾;
    C. 與本會職員、裁判、場監、記錄台職員或對手交談接觸時, 態度不洽當或不友善﹝若場內或場外球員發出粗言
         穢語,將即時判罰技術犯規﹞

    6.2

    判罰技術犯規前裁判並不需要作出任何口頭警告。球隊領隊、教練或隊長有責任管理球員紀律,請各負責人注意。

    6.3

    在一場比賽中,同一球員二次被判“技術犯規”或被判“違反運動道德犯規”,該次犯規即當作“取消比賽資格犯規”處理,須即時離場,違規球員須於下場比賽停賽一場。

    7.裁判
    7.1

    由本會指定之註冊裁判擔任。

    8.統計
    8.1

    由本會指定之統計員擔任。

    9.賽事改期
    9.1

    本會編定賽程後,除遇特別事故,否則球隊不能提出更改賽期。如須更改賽期,球隊須於比賽前十四日以電郵形式向本會提出並註明更改賽期之理由,如理由充分,本會將盡量安排。

    9.2

    若開賽前三小時天文台仍懸掛八號以上風球或黑色暴雨警告,或場地不適宜作賽,則當日所有賽事將會取消,本會會另行安排補賽日期。

    9.3

    球隊需依照本會所編定的時間出賽,並於賽前十五分鐘到場並提交身分證明文件予本會核實,逾時十分鐘不足法定人數均作棄權論。

    9.4

    若因特殊情況,賽會有權通知各球隊改期作賽或另作編排。如在比賽途中發生特殊情況,球賽繼續與否得由本會或當場裁判全權決定。

    10.比賽抗議
    10.1

    球隊如欲對比賽事件提出抗議,球隊領隊或隊長應於比賽開賽前10分鐘向本會職員或當場裁判提出投訴或抗議,以免延誤比賽秩序。

    10.2

    倘若在比賽途中有所爭議,當場裁判依例判決後如球隊仍有不滿,可於賽後由球隊領隊或隊長向本會職員提出投訴或抗議。任何職球員應尊重比賽之順利進行,否則本會有權按違反章程論。

    11.聯絡方法
    11.1

    如欲聯絡本會,可電郵至本會電郵郵箱、郵寄至本會辦公地址或向比賽場地當值之本會職員查詢。
    本會電郵郵箱:service@popsportshk.com
    本會郵寄地址:旺角亞皆老街16號旺角商業中心2001室

    12.附註
    12.1

    大會不設有為球隊職球員購買意外保險,故在場球員、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替補球員或隨隊人員在比賽期間意外受傷或身故,大會一概不需負責。

    12.2

    比賽途中所拍攝之錄影帶、影片、圖片或任何視像、電子、數碼等設備,僅只供比賽結束後作教育﹝訓練)或檢討責任屬誰用途。

    13.章程修改
    13.1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本會有權隨時作出修改而不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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